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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應填具退休聲請書,並取具任職五年以上同等資職在職人員二人之保證,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暨退休金受領印鑑五份,報由原服務機構呈部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每月退休金者,並發給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明及領款表憑證支領每月退休金,保證人有一離職或亡故時,應另行覓保補充後,繼續給領。但命令退休人員,得免填退休聲請書。
前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退休聲請書及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格式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