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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如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醫師證明,調查屬實者,得聲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應命令退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