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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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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每月退休金期間,再任有俸薪之公職者。
三、依規定呈准復用者。
前項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消失時,得取具保證,並檢同有關證明,聲請自各該原因消失之次月份起,恢復其退休金領受權。但具有前項列舉之情形,未立即呈報繳銷,其原領之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並經溢領退休金者,取消其恢復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前項保證書式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