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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貸款除按其資位等級年資考成及眷口人數核配外,並依左列各款規定順序辦理:
一、最近三年考成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眷口人數較多者。
三、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服務年資較久者。
四、申請分配宿舍核准有案者。
五、原配宿舍面積不敷居住,經奉准登記尚未改配者。
六、配住宿舍自願遷出交回處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