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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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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
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
二、有殘餘價值者,由總務司會同會計處依照規定手續予以變賣,其在審計法規定稽察限額以上者,應先函請審計部派員監視處理。
三、無殘餘價值者,予以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