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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必需派隊或設棚駐守時,所需住宿之棚房
及必要之開支,凡由駐在地之交通、電業機關負擔者,其所需費用,應編
列預算,報請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