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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應採用分區防護派隊駐守,遊動巡邏及設
棚駐守等方式防護之。
各主管交通、電業機構,必要時得將防護範圍繪製要圖,分送當地有關協
助防護機關或縣市政府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