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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對於處理竊盜或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
經辦人員,應嚴格考查其破案效率,予以獎懲,以資激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