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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左:
一、非軍用者:
甲 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地方交通機關。
乙 經濟部及其所屬主管電業機關。
二、軍用者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