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23: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致交通電流中斷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情節特別重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