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2: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三、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四、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五、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六、港區環境衛生保護事項。
七、港區範圍內海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八、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信號指揮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事項。
十、船船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
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