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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訓練發展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訓練業務之研究、設計及發展事項。
二、各專業訓練計畫之目標釐訂事項。
三、長期、中期訓練發展計畫及年度訓練計畫之彙報事項。
四、訓練作業之評估事項。
五、各專業講師荐聘之會辦與培育規劃事項。
六、教學及學術研討會議之籌劃與召開事項。
七、訓練教材之編審與修訂事項。
八、課程規範之編訂、評估及改進事項。
九、訓練器材預算之編擬及執行事項。
十、訓練器材之採購及調度事項。
十一、訓練器材之收發、倉儲、存量控制等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二、呆廢器材之處理事項。
十三、教學指引資料之準備事項。
十四、印製作業之規劃、執行及推展事項。
十五、各項印製機器設備及其附件之請購、驗收、管理、維護事項。
十六、印製費用之分析、成本計算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訓練發展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