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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職掌如下:
一、文稿綜合、核閱、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與協調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建議事項。
三、公共關係業務之聯繫處理及建議事項。
四、民意機關質詢案件分辦、追蹤及彙復事項。
五、局長、副局長授權處理事項。
六、局務會報之準備、記錄及其決議執行情形之追蹤、管考事項。
七、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