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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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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技術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用房地之購置、租賃及局屋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二、本區房地產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本區營繕、機械、電氣工程計畫預算之擬訂、設計、估價、核價、發
包、訂約、施工及驗收事項。
四、本區各級公寓暨員工宿舍之登記、分配、管理及修繕之審核事項。
五、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電氣設備等之修護或交商修理費用之審
核及報廢初步鑑定等事項。
六、本區機械、車輛零件及修護工具之申請、儲存及供應事項。
七、本區機械、機具、空調、水電設備等紀錄資料之填造統計事項。。
八、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空調、水電設備等養護工作之督導考核
事項。
九、本區監工人員之監督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各局經辦技術及產業管理人員考成
、獎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本區產業及機電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