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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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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本中心解散後應即依法進行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其人員應予解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