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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 (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
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視察、稽查、工務員、課員、助
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