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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並
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監工員、書
記、正駕駛、正司機、水手長、挖泥長、領班、副駕駛、副司機、業務工
、技術工、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