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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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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