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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人事處 (室) 及會計處 (室) ,各置處長 (主任) 一人
,副處長 (副主任) 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歲計、會計、統
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