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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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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
,均為無給職;其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中有關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之比例,應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