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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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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依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轉行
政院核定,分設電信監理站。
電信監理站置站長一人,由電信總局指派專門委員、督察或技正兼任;科
長四人或五人,由電信總局指派薦任技正、編審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