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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各區郵政管理局所屬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之標準表核算,如已達較高級標準
者,應予升級,如未達該等級標準者,應予降級。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等級之調整,由各區郵政管理局依前項規定核算,特等
郵局應由郵政總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其餘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由郵政總局核
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