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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各區郵政管理局所屬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等級郵局指設於左列地區具有獨立郵件收攬投遞系統之主要郵政機構:
一、縣、市以上政府所在地及重要鄉、鎮、市公所在地。
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交通衝要地區。
前項以外各局均為支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