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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郵人員,由郵政總局依左列規定遴選調派(兼)之
一、就現職郵政員工具有軍郵專長之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中遴選冊報國防部以臨時或動員召集分配軍郵機構服務。
二、現職郵政員工中無兵役身分者,如必須派赴軍郵機構服務時,得依軍事徵用法就地徵用或聘僱之,但上述徵用或聘僱人員不含應徵年齡之役男。
三、郵政總局得就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現職員工施以軍郵專長訓練,冊報國防部由該管團管區列管。
前項遴選,應注意其思想、品德、學識、年齡、體力、技能等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