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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處及會計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
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