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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職
務如附表之規定。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員,訓練所之講師,機械修護所之工程人員,郵政醫
院之醫護人員,得視需要約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