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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為管理及經營郵政業務,得參酌業務量及交通聯繫之便利,報經交通
部核定,將全國劃分為若干郵區;郵區管理局之組織,另以通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