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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9 條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調解委員會得邀請公正或專業人士列席,擔任協同調解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