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2/25 13: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32 條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
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