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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