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3/03 07: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20 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
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
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
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解決方案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