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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1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
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
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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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