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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13 條
雙方當事人各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