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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11 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
行其職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
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