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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本會邀請之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主管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
事件有關之單位列席說明。
前二項人員,於會議議決時,應行退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