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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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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34 條
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者,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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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