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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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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運轉人員認可,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測驗及格證明一年內,填具附件一之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