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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查技術主管或檢查技術人員,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受託人限期改善或終止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