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9: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