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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高度可靠性,且於運轉中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測試。
保護系統應有足夠之多重性及獨立性,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致因單一失效而喪失其保護功能。
二、停用任何組件或控道仍能符合多重性之最低需求。
保護系統應能於反應器運轉中執行定期功能測試,並應能執行獨立之個別控道測試,確認系統多重性及功能正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