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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因地震、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視災害規模大小,除依前五條規定辦理外,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