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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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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據允收準則訂定允收計畫時,應就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關鍵特性選擇下列適當允收方法:
一、特殊測試及檢驗:應依據允收準則之既定程序執行,並證實核能同級品零組件具有執行特定安全功能所應具備之關鍵特性。
二、供應廠商稽查或訪查:供應廠商應具備合格之品保制度及作業程序書,必要時此項要求並應延伸涵蓋商業級零組件或原料製造商。訪查人員應具備品保及技術專業,以確保供應廠商及其商業級零組件原料製造商具有完善之品保制度並確實有效履行。
三、貨源驗證:對於無法經由特殊測試及檢驗確認之關鍵特性或允收準則,必須執行商業級零組件特定製程之材料程序及文件現場驗證,以確定商業級零組件係按一定之製程所完成。貨源驗證之要求並應註明在採購文件中。
四、供應廠商之供貨紀錄:指供應廠商依據檢證要求所提出之供貨紀錄。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允收方法,應配合其他允收方法執行,不得單獨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