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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工具、量具、儀器及其他量測與測試設備(包括測試軟體),在規定期限內有適當之管制、校正及調整,以維持其準確性。
使用之量測及測試設備功能不正常或誤差超出標準時,應追查該設備功能異常期間所完成之測試工作,並評估其測試有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