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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標識與管制材料、零件及組件(包括半成品)。其措施應能確實管制材料、零件及組件之出爐號碼、零件編號、序號或其他之標識。標識可直接標示於材料、零件及組件上或記錄於品質文件,以供查考。
前項措施應能確保從製造、組立、安裝到使用之全部過程,均有完備之標識及管制作業,以避免使用不正確或有缺陷之材料、零件及組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