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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度分為五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PDF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