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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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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執行單位,應通過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認證;指定機構及認證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