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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管制區應訂定意外事故處理程序,且將其重點、聯絡人、聯絡電話揭示於該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工作人員於意外事故期間,應儘速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報告設施經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