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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評定機構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發給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申請前項證書之換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原認可資料中有變更部分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