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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