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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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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 40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